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财新网》报道(http://economy.caixin.com/2012-05-28/100394475.html),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解释称,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各自然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是重申了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但我认为这样的所得税不合理。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有限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无论是普通合伙人(GP)还是有限合伙人(LP),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税。
  而在实际执行中,有限合伙制的PE的个人投资者的税率,各个地方政府却有不同做法。自然人GP的税率基本按2种方式,有些地方按照5%-35%的累进税率,如上海;而有些地方按照20%的税率,如天津。而自然人LP基本上基本山各地都只征收20%的个税。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重申《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地方上与此规定相违背的做法。
  但我认为,GP和LP都征收5%-35%的累进税率,并不合理。如果说GP的收入主要来源于20%的利润分成,算经营所得,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可算合理,但是LP纯粹就是投资利得所得,应按20%的征收更为合理。

话题:



0

推荐

黄嵩

黄嵩

63篇文章 7年前更新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 研究方向: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PE/VC)、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学、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大数据。 微信公众号:Capitalks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