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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既来自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也需要制度建设的推动,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于2005年开始试点,采取“立法与试点并行”,从中国实际出发把立法和试点结合起来,亦体现了这一逻辑。

经过8年多时间的试点,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断丰富,相关法律、会计、税务制度不断完善,发起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亦不断成熟。但总体而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仍然很低、规模很小,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尚不足银行资产的千分之一。由此来看,在制度建设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因为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是临时性的部门规章,无论是法律层级还是稳定性都不够高。

随着金融改革、特别是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会日益上升。如果不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建设,极有可能抑制市场需求,阻碍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立法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的核心,国外经验也充分表明,立法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纵观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实践,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看作是“市场自发型”,市场主体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自主创新、自主发展。同时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补和修改,以促进发展或加强监管,并没有系统对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

第二种是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看作“制度引导型”,受“法无允许不可为”的约束,立法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基本上都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

美国1970年推出全世界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产品,但直到颁布《1984年二级抵押市场促进法》和《1986年税收改革法》,解决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地位问题和证券化双重税负问题后,资产证券化才进入快速发展期。

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资产证券化,在1989年达到高峰后却开始陷入停滞。此后,英格兰银行在1992年和1995年对资产证券化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从1996年开始,英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开始复苏。

对于中国而言,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其参考价值更大一些。

1983年法国引入资产证券化,1988年通过了专门的证券化立法,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但颁布以后,资产证券化在法国的发展速度并没有原来预计得那样快。直到1994年7月通过证券化法修正案,1995年开始,法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才明显加快。这说明立法对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只有好的立法才能真正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意大利是立法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典型例子。1999年意大利通过了专门的证券化立法 (第130号法律),内容包括资产转让、SPV组建与运作、证券发行、税收等诸多证券化运作的内容。意大利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这项立法生效后有了迅速发展,如 2001年的数量比2000年增长了4倍。此后,意大利一跃成为仅次于英国的欧洲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和大陆法系国家里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韩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有两个:《资产证券化法案》和《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从这两个法的性质来看,与其说是资产证券化的限制法,倒不如说是资产证券化的促进法。这两部法律对于推动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台湾地区是通过先立法,然后才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台湾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两大类: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并于2002年7月和2003年7月先后制定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和《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由于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上市场旺盛的需求,台湾的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发展迅速。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两大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V和破产隔离利用《信托法》下的信托制度,并于2005年4月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调整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运作,而税收和会计的相关规定,都是对应管理部门的临时性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受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调整,但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法律层级不够高,税收和会计制度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规定实行。

以上种种都将制约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鉴于此,应尽快启动资产证券化立法,而之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也为立法提供了足够的经验。考虑到中国作为大陆法国家,以及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现状,修改现有法律既没有效率,事实上也不可行。因此,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是最高效、最可行的途径。

中国应尽快启动制定一部 《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转移、破产隔离、SPV组建与运作、证券发行、会计、税收等诸多证券化运作的内容做出规定,各相关部门再在此上位法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考虑到立法周期较长,亦可考虑先由国务院出台资产证券化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立法阶段的过渡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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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嵩

黄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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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 研究方向: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PE/VC)、资本市场与投资银行学、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大数据。 微信公众号:Capita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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